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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体育登录:bsport体育入口:德育活动体系十篇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4-01-16 16:04

  基于这样的认识,长春市朝阳实验小学在知识性德育课程的基础上,逐渐凸显活动性德育课程,使其成为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我观察和论证,组建了德育课程开发团队,针对当前德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德育教育重说教轻体验的特点,编写了一系列的德育校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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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学读本。传统的国学,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底子,蕴含着华夏民族的传统的美德。遴选前贤诗文中的经典文章,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我们编写了《石头剪子布》校本课程。课程分年级编写,共有6册。其中选编了《论语》、《弟子规》、《三字经》、《增广贤文》等名篇。

  2. 乒乓球训练校本教程。我校是吉林省乒乓球项目传统学校,是长春市乒乓球项目传统学校,长春市乒乓球训练基地校。多次承办省市区乒乓球赛事,并多次囊括各类团体、个人赛冠军。有了这样的基础,我们发动教师编写了《乒乓球校本课程》,在传授运动技巧的同时,更强化了对学生意志品质的培养。现在,乒乓球运动已经成为学校的品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科幻自护续写。学生良好德行的养成,既要他律,更需要自律和道德准则的内化,需要在切实的情景中去体验和落实。科幻自护续写,是我校在进行德育课程建设方面的一项创新性举措。

  《淘气包“张小虎”历险记》、《拯救地球》、《假如我是……》等篇目的创作,让学生把自己置身在一个个具体的情境之中,矛盾迭起,冲突不断。学生在自己创编的故事中实现在心灵的净化和升华,寻求着真善美,挞伐着假丑恶。到现在为止,学生自己创编了5部《科幻自护续写集》。

  4. 音乐课程。音乐带给人的,是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学习器乐的演奏,能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坚韧的品质。学校开设了电子琴、葫芦丝、二胡、古筝、长笛等音乐课程,组建了各种音乐社团。学生在“器乐进课堂”的基础上,选择自己喜爱的种类,进入社团进行深入的学习。

  5. 体育课程。在体育项目传统校的带动下,我们编写了《足球运动教程》、《少儿篮球运动教程》、《轮滑技巧》等适合小学生掌握的各类运动教程。教程强调学生意志品质的培养,让学生在运动的同时,感受到更高更快更强的运动精神,享受拼搏之后的成就感和喜悦。

  6. 书法课程。书法艺术对于学生形成认真观察、静心处事的品质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促进。我们在德育课程的开发与建设上,组织书法家认真编写了《书法教程》,让学生在传统艺术的笔歌墨舞中体验端庄与飘逸。

  1. 加强班主任教师队伍建设。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排头兵。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是落实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在工作中通过专题讲座、专业考核、竞聘上岗、学习考察、经验报告、师德演讲等活动来打造优秀的教师团队。

  2. 提高文字科教师的德育渗透能力。各学科中都包含着德育点,如何有效利用这些潜藏的德育教育点,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了“一课一得德育训练点”。通过对课文《中奖之后》的教学,让学生明白金钱与道德的分量;通过对思想品德课中《争吵》一课的研读,让学生懂得谦让与包容;通过数学课《排列组合》让学生懂得同情接受弱小也是一种美德。

  3. 严格聘任社团教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我们在社团教师的聘任工作中,始终把握“德艺双馨”作为首要标准。我们在对外聘的艺术家进行考核的时候,首先从他们的衣着言谈进行考察,然后规范他们的课堂教学言行。这样就保证了他们在进行艺术传授的同时,给学生带来积极阳光的引导。

  功能是由若干要素按照一定结构有机构成的系统在与特定的环境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结果。功能是表示系 统与环境相互关系的范畴,它体现了系统与环境之间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的交换关系。功能侧重表 示系统对环境产生的作用,但功能又依赖于环境而存在,它是在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如果离 开了一定的环境及环境与系统的相互关系,抽象地谈论功能,那么,这种谈论没有意义。功能不仅包括系统对 环境的作用,而且包括环境对系统的作用。这种功能是系统与边界之外的环境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结果。我们把 这种功能称为外部功能。

  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是相对的,在特定的系统域界内,一个系统可以分为A、B、C等各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 对于大系统来说, 是其组成的要素;而就各个子系统来说,则各有其功能。就A系统来说,它以B系统、C系统 为环境,并与它们发生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一定的功能。 我们把特定边界内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 结果,称之为内部功能。

  德育功能是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结果。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 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内部功能。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德育目的、德 育内容和方法等等。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总和即为德育内部功能,其中主要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所产 生的结果。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受教育者严格遵守、积极认同外在的道德规范和享 用观念的形成,即表现为适应功能、认同功能和享用功能。德育的适应功能是指,德育能够使受教育者严格遵 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德育的认同功能是指,德育能够使受教育者内化和认同外在的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良心。 德育的享用功能是指,德育“可使每个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愿望(主要是精神方面的),从中体验到满足、 快乐、幸福,获得一种精神上的享乐”(注: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 ,第213页。 )。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教育者师德的形成和提高、教育方法的改进 和教育内容的丰富等等。

  德育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外部功能。德育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界、政治、 经济、文化等因素。德育外部功能包括系统对自然界、政治、经济、文化所产生的作用和自然界、政治、经济 、文化等外在环境对德育系统所产生的作用。德育系统对环境的作用所导致的功能,主要有自然、政治 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等。德育环境对其系统的作用所带来的功能表现为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学校德 育的控制作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对学校德育的最终决定作用,文化对学校德育的渗透作用,自然环境 对学校德育的熏陶作用等等。最终促使德育目标被修订、德育内容不断丰富、德育方法不断改进、教育者和受 教育者的德性不断完善。

  以上仅指出了德育的正面功能。其实,德育还具有负面功能。德育既具有使个体遵守、认同外在的道德规 范的功能,同时又具有使个体抗拒、否认外在的道德规范的功能;德育既可以使个体觉得德性追求是一种享受 ,又可能使个体把道德生活看作是一种限制、一种痛苦;德育既能够通过控制,引导学生的言行,从而维护现 存政治制度的稳定,同时又能够为摧毁现存政治制度准备政治活动家和理论家;德育既可以保存、发展现有文 化,又可能使现有的文化发展链条中断。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上述两方面的功能均有正负之分。

  由上可知,德育功能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德育环境有多少因素,就有多少功能;德育系统内有多少因素 ,就有多少功能。把德育功能简单化的作法(注:鲁洁:《教育研究》,1992(8)、1993(5)、1994(6)、 1995(6)有关文章,《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2 )有关文章;刘尧:《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4); 檀传宝: 《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1);李道仁:《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4);吴亚林:《教育研究 与实验》,1995(4)。),是方法论上的失误。

  有论者把教育功能和教育价值直接等同起来(注:桑新民:《呼唤新世纪的教育哲学》,北京:教育科学 出版社,1993,第193页。),因而也就把德育功能和德育价值等同起来。这是笔者不赞同的。我们在研究德育 功能时,应结合德育价值进行研究,但必须将二者区分开来。

  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或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现实关系,价值既不单纯是客 体的属性或功能,也不单纯是主体的需要,但又离不开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它表示客体的属性或功能在 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德育价值是作为客体的德育活动及其功能对作为德育价值主体的社会、个人 的德性需要的满足与否、促进与否的关系。德育价值主要反映的是德育活动的属性、功能与德育价值主体的需 要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社会、个人对德性的需要来决定的。

  德育价值主体是指系统内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环境中的个人、各类群体(包括民族、国家等等)。 德育价值客体是指德育活动及其功能。

  个人的德性需要是指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环境中的个人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来提 高自己的道德境界,以完善自己的德性结构。德育活动及其功能对个人德性需要的满足即为德育的个人价值, 具体表现为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社会环境中的个人等价值主体德性的完善。社会的德性需要应通过具有优良德 性的人才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在处理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满足,社会的德性需要 ,不能由各种德育活动及其内部功能来直接满足。但任何社会都十分重视德育,其目的是希望培育各种优良德 性的人才,这种人才对社会的德性需要的满足即为德育的社会价值。

  德育,作为培养人的德性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尽管要考虑如何满足社会的、教育者的、社会环境中的个 人的德性需要,但

  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境界,完善受教育者的德性结构,满足受教育者的 德性需要。因为社会环境中个人的和社会的德性需要能否满足,不是德育系统内部主体所能给予的,而是受到 社会环境中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所以,严格说来,把受教育者在德育系统之 外所创造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价值都归功于德育,不仅不科学,反而会造成社会各界对德育的期望过高 ,在达不到期望时,人们就会对德育的价值产生失望和怀疑。所以,我们必须将德育在系统内实现的培养人的 德性的价值和德育通过培养受教育者的德性而在德育系统之外间接实现的各种社会价值,严格区分开来,并研 究二者之间内在的联系和相互转化的规律。德育在系统内直接实现的价值,是德育价值主体通过德育活动所带 来的德性的完善,这种价值可以称为德育的内在价值或直接价值;德育通过受教育者的活动这一中介在德育系 统之外创造的价值,可以称为德育的外在价值或间接价值,这种价值能否顺利实现,不完全受德育系统内价值 主体的控制。

  德育功能主要反映的是系统与环境,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互作用,主要由系统和子系统的属性(培养人的 德性的活动)来决定。功能具有客观性,功能不一定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德育价值主要反映的是德育活动的属 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主要由社会、个人对德性的需要来决定,具有鲜明的主体性、为我性。功能关系反 映德育系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系统内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客观的因果性联系。价值关系虽然 离不开因果联系,但主要表现为德育价值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合目的性关系。德育功能关系的改变,是系统与环 境相互作用以及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系统与环境的变化,包括德育系统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相 互作用所引起的变化,德育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变化;德育价值关系的完善是个人和社会德性需 要的满足。所以,德育活动应该是价值主体(社会、个人)在其德性需要的驱动下,用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机制 去改变现存的德育功能关系,使之适应和满足其德性发展需要,形成一种新的价值关系的过程。德育活动的结 果不仅应是合规律性的,而且应是合目的性的。德育,作为一种创造价值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因果性活动, 也是一种目的性活动。

  因果性和目的性的区别并不排除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不仅表现在它们共同存在于德育活动之中,相互作用 并影响活动的结果,而且表现在,对于德育活动来说,目的乃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力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 动因或原因,即“目的因”。作为一种原因,它促使德育价值主体开展各种活动以满足其德性需要。它不同于 一般原因的地方在于,这种原因就是活动直接要达到的结果。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德育功能与德育价值是相互联系的,其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德育功能是德育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德育价值的实现即个人和社会德性需要的满足,必须通过开 展各种德育活动,使德育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德育功能,作为系统与环境以及系统内诸要素相互作用的 客观结果,是满足社会和个人德性需要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各种德育功能的充分发挥,社会和个人的德性需 要就无法满足,德育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其次,德育价值是德育功能的目的。人们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总是为了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德性需要。在德 育活动中,各种德育功能的发挥是为了实现某种德育价值。离开德育价值,各种功能的存在是无意义的;离开 德育价值的规范和引导,德育活动可能导致各种负功能的产生,或者导致德育工作的低效率。

  再次,德育的内部功能和内在价值,是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和对系统内价值主体的需要的 满足;德育外部功能和外在价值,是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德育培养的具有德性的人才对社会德性需 求的满足。

  德育活动是建立在对因果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上的目的性活动,所以,德育目的在德育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德育目的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在活动之前,人们在观念中提出和设定目的,在实践中实现和达到目的。德 育目的是活动的内在动因,它调动主体的全部热情和力量,为实现某一目的而奋斗。德育活动是由许多因素、 许多环节构成的,目的是诸因素、诸环节的中心,正是围绕这一中心,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协同作用。 所以,我们研究德育功能和价值,应结合德育目的进行研究。但在研究德育功能时,有的学者却把德育功能和 德育目的混淆起来,把德育功能说成是育德(注:鲁洁:《教育研究》,1992(8)、1993(5)、1994(6)、 1995(6)有关文章,《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2)有关文章;刘尧:《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4);檀 传宝:《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1); 李道仁:《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4);吴亚林:《教育研究与 实验》,1995(4)。),实际上,这是方法论失误的另一种表现。

  目的是主体的一种设计、期望,是实践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人在活动之前思想上设计的活动结果。所以, 目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主观性。

  目的反映主体的需要,是主体的一种价值追求,是人对于自己的需要的自我意识。人是根据需要提出目的 的,目的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客观必然性的实现,更主要的是自身需要的满足。

  德育目的所概括和表达的不是现实中的价值关系,而是理想中的价值关系,是人的一种德性追求。所以, 德育目的是主观的。德育目的是系统内价值主体在其德性需要不断发展和对需要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特殊 的精神追求,是他们对未来德性的一种憧憬、预测和构想。

  德育目的与德育价值是相互联系的,德育目的是有待实现的德育价值,二者通过德育活动相互转化,德育 目的通过德育活动得以实现向现实价值的转化,从而改变原来的价值关系;而对新出现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又会 产生新的德性需要,经过德育系统内价值主体的思维加工和选择后提出新的目的,又实现价值向目的的转化。

  但是,德育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者与德育目的之间相互转化的机制是不同的。德育目的与内 在价值之间的相互转化,虽然受到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因为 系统内价值主体能够控制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是系统内价值主体德性需要的 满足,所以,德育目的与内在价值之间具有同一性,德育目的就是对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追求。

  德育目的与德育的外在价值能否相互转化,不完全取决于系统内价值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是受制于社会环 境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所以,德育目的与外在价值不能直接转化。如果我们把德育目的规定为对外在 价值的追求,最终就会使德育目的落空,使人们对德育产生失望。德育工作的重点是促使内在价值充分实现。 对其外在价值能否实现的问题,必须依赖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至此,我们对德育目的就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德育目的是对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追求,内在价值包括教育 者和受教育者德性的完善,而德育工作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所以,德育目的是培养受教育者的德性,或者说是 “育德”,包括受教育者道德境界的提高和受教育者德性结构的完善。人的德性可以分为三种境界:他律道德 境界、自律道德境界和自由道德境界。德育的目的就是促使受教育者沿着他律——自律——自由的路线发展。 个体德性不仅包括境界层次,而且包括结构层次,个体的德性结构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合体,包括德性的形 式维、德性的内容维及其能力维,德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的德性结构不断完善。

  在研究德育功能时,有的论者把德育功能和德育目的混淆起来,这是方法论失误的另一种表现。德育目的 不同于德育功能,德育目的反映的是理想中的价值关系,是理想中的德性状况,德育功能是系统与环境以及系 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目的具有主观性、价值取向性,功能则是客观的、中立的。

  研究生德育绩效,就是研究生德育目标的实现程度、研究生德育过程的制度安排情况和研究生德育资源的配贾状况的综合反映。

  德育绩效和德育生存、发展之间内在联系紧密,这种表明,德育绩效是德育的生命力之本源。一切德育活动的终极目标都在于追求绩效,追求效率、效果、效益、效能的统一。如果离开了绩效,研究生德育就会失去生存、发展的可能性。这是德育运作的客观规律。研究生德育的绩效与其效率、效果、效益、效能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又相互区别,内涵不同,不能混淆。

  绩效不同于效率。研究生德育效率与经济学中所说的“效率”有所不同,它主要是指德育工作者在推进德育目标实现过程中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的多少,它侧重强调的是一定时间内德育括动的“量”。而绩效是德育活动所产生的成绩和效果.它强调的是质和量的统一:任何具有绩效的实践活动,其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是大于1的,效率小于1的实践括动不可能具有绩效。在通常情况下,德育活动的量大、效率高,其绩效就好。但是。效率和绩效毕竟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工作量大不一定效果就好。如果投入很多。而产出很少,尽管其产出是有效结果,但是耗费太大,代价太高,其绩效可能是很低的。因为的走过场之类,或对德育原则、内容把握得不准,方法运用不当的活动,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绩效,有时还可能产生不良绩效。由此可见,衡量绩效的尺度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而关键是看促进正确德育目标实现的程度如何。良好的德育绩效是推进正确德育目标实现的高绩效。如果背离了德育目标,则无论怎么干也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

  绩效不同于效果。效果是一种泛指,它指社会实践活动的客观结果,这不仅仅只取决于实践活动的效率高低,更取决于实践活动的目标方向是否正确。研究生德育绩效必然包含德育效果,但两者之间并不等同。研究生德育的效果指的是客观效果;而德育绩效则是指教育活动的成绩和效果。效果反映的是教育活动的客观结果本身;绩效则反教育活动过程及满足人们的需要的肯定关系。当我们评论德育的效果如何时,其实这是在对德育的客观结果进行事实评判;当人们说德育的绩效如何时,这就是在对德育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价值评判。

  绩效不同于效益。效益往往体现在人们对活动结果进行描述时的概念上,主要指活动所产出的积极、有益的效果及所达到的程度,也就是主体行为活动所追求的有益于现实预期目标的结果。研究生德育效益就是德育主体活动力求以一定的投入和消耗实现德育目标、有益于培养合格人才从而取得的最佳效果。德育效益揭示了德育系统的生存、发展与整个教育大系统需要之间的本质联系。但绩效还有另一层面的涵义那就是实践活动的手段对实现实践活动目的所具有的效用问题。

  绩效不同于效能。效能是指德育工作者实施德育的行为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换句话说,是指有利于教育对象、有利于社会的作用。它的发挥取决于德育主体的工作水平;而绩效则是这种作用的发挥,是指它实际所产生的出来的和给社会带来的有效结果。也就是说,主体活动蕴涵着什么效能,或者说有可能产生什么绩效。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个论断是我党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形象概括。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党的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定的作用或者效果不明显,或是没有续效,那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在研究生德育的实践中,它总是从绩效出发又最终回到绩效的发挥和实现问题上,它始终贯穿在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全过程,既是其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从根本上说,强调绩效、提高绩效是德育生命力的标志和体现,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发挥功能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进德育的客观依据。人类社会历史表明,社会愈走向高级阶段,愈依赖人的德性进步;教育愈骜及发展,德育愈加成为社会健康运行的根基之一。

  德育功能是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结果。德育系统内部诸耍素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内部功能。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德育目的、德育内容和方法等等。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总和即为德育内部功能,其中主要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德育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外部功能。德育外部功能包括系统对政治、经济、文化所产生的作用和自然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在环境对德育系统所产生的作用。由于研究生德育对象的多层性、复杂性和研究生德育内容、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生德育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高校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是整个研究生德育工作主流系统,也是有效实施研究生德育工作核心。因此,对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者的评价必然是高校德育评价体系的必须部分。

  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价的目的。是对高校院系德育工作过程及工作效果所作的定性或定量的价值判断,意旨为院系评优和其他活动等提供全面、可靠的依据,并进行成绩总结,找出不足之处,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高校研究生德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质量,保证高校研究生德育目标的实现。

  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价的意义。建立高校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价有利于利端正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促使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者能够按照要求和指示更好地完成德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有利于促进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的科学化。

  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者评价的主体一般是研究生工作部(处)、院系研究生工作组。其指标权重分别为:研究生工作部评价(权重为0.60)、院系研究生工作组评价(权重为0.40)。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者评价一般由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党团建设、管理和常规工作、特色活动、学生评价及工作业绩等几个一级指标组成,其二级、三级指标及其权重分别参见评价指标模式。(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1]弛杨,杰镣.关于绩效评价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2

  在培养与促进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的德育中,各种教育因素(体智德美劳各育)、各种教育力量(家庭、学校、社会)、各种教育影响(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以及各种教育形式(活动教学、学科教育与环境中的体制和气氛的教育作用)是各成系统并各以整体的形式发挥其全息整体教育作用的;同时,各个系统又是以特定方式构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对学生发生综合性的教育作用的。因此,我们认为,要从四个方面考虑德育课程的改革问题:1.根据系统论与全息论关于整体系统与全息联系的观点,我们提出以体立德、以智启德、以美冶德等方法与途径;2.实施家庭、学校与社会全息对应的整体教育与整体德育;3.发挥全面参与社会整体生活(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的德育作用;4.建立由两类正规的、显性的课程与四类非正规的、隐性的课程组成的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即认识性德育课程、活动性德育课程、体制意义上的德育“课程”与气氛意义上的德育“课程”以及前两类德育课程中“隐性的”或“潜藏的”德育“课程”。

  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认识性德育课程。认识性德育课程也称理论性德育课程,它是通过有关思想、政治与道德的知识、观念与理论的学习与教学(育)去促进学生道德认识、道德观念与道德理想甚至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发展。这种认识性德育课程与传统的德育课程相类似,或者说是从这些课程“原型”中脱胎而来的。但是,无论在目的与任务、内容与途径(或组织形式)、过程或规律、原则与方法乃至效果的测试与评定等方面,这种认识性德育课程与传统的知识性德育课程有着很大的不同。

  从欧美国家德育课程发展史看,从学校教师、校长对学生进行的比较零碎的劝诫、说教、讲演,到《圣经》学习、公民课、社会课、道德哲学、哲学研究、道德科学等比较系统化、理论化的德育课程,都属于从知识、理论角度入手培养学生道德品性的知识性德育课程。这种传统的知识性德育课程及其具体的实施方法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直在欧美学校中普遍存在着,也正是从那时起,由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等因素才受到人们的批评与否定。当时,从理论角度对这种“传统品格教育”提出批评的主要是杜威。在《道德教育原理》等论著中,杜威批评“传统品格教育”中直接讲授道德规范或美德知识的方法与方式实质上是将道德教育变成了“特定的问答教学”,“关于道德的功课”,因而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的。

  对于欧美学校中传统德育课程的性质与效果作出科学的否定性评价与批判的是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在本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哈桑与梅领导的“品格教育研究会”对当时的德育——“品格教育”进行了科学研究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这一研究发现:人们在口头上主张诚实是道德的价值,但与他们的实际行动毫无本质关系,一些要欺骗的人在口头上会与不欺骗的人一样或者更激烈地反对欺骗;教师在班级内认为的诚实的人数与实验测量出来的人数不相符。

  这一科学角度的研究与前述社会变化、理论家批评等因素结合在一起,不仅证明了传统德育课程,特别是知识性德育课程的不合理性与无效性或低效性,而且直接导致或加剧了传统德育课程在学校中的被否定与消失。

  从中国德育工作的最近几十年历史与现状看,学校德育工作的途径、方式与方法基本上有如下三类:1.名称不一的各种“正规”德育课程,如公民课、大学生修养、法律基础课、思想品德课、党史或中国革命史(及国际共运史)、政治理论课以及各种集会与活动中的道德谈话。我们将这一类课程称作“知识性的”或“理论性的”德育课程;2.课外与校外各种班、团活动及其它校内外德育活动。我们将这一类称作“活动性的”或“实践性的”德育“课程”;3.“各科教学”中的德育因素,即有关学科的课堂教学中的德育作用。这种德育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其积极作用,而且现在仍在发挥作用。但是,从具体的分析看,这种德育课程体系一方面表现出繁多、过量而效果不好,另一方面却存在着不完整、在应该予以重视的地方没有给予注意的问题,例如,上述第三类德育因素或德育“课程”经常因为它是隐蔽的或无形的而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第二类各种旨在德育的活动在多数情形中常常会变成各种单纯的道德行为“训练”的活动,从而在实际上效果不大。至于第一类各种“知识性的”或“理论性的”德育课程,可以从三个方面看。第一,在这种德育课程中,被用来教给学生的是被编成各种形式的教材或教科书和学习资料中的“有关道德的”知识(KnowledgeaboutMorali-ty)或“道德方面的”观念(IdealsaboutMorality),它们是伦理学与道德学或道德社会学中的知识内容或观念体系,是非道德的(Unmoral)知识与观念,而不是道德与道德教育意义上或范围内的“道德知识”(MoralKnowledge)与“道德观念”(Moralldeals)。对于前者的教育与学习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智育范围内伦理学的知识性教育与学习,只是一种“特定的问答教学”或“关于道德的功课”;而对于后者的教育与学习,只要其正确合理,就是一种真正的德育意义与范围内的教育与学习,它将会在学生的头脑中形成真正能影响与指导其实际道德行为的那种道德认识、道德信念或信仰。第二,在学校的这一类德育课程中,存在脱离学生实际情况与发展水平、接受愿望的现象。第三,知识性德育课程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缺乏自身的稳定性、逻辑性与科学性。

  总之,这种“知识性德育课程”或“理论性德育课程”,因为其“道德功课”的性质与一定程度的“空洞说教”的缺点,在其对学生的实际影响或“教育”作用上,从积极方面看,能让学生们“学会”或“知道”一些“非道德的”知识或观念,即“有关道德的”知识或“道德方面的”观念,但是,在形成真正的道德认识、道德信念、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习惯方面就收效甚微了。

  对于传统的与现行的知识性德育课程的上述缺点,不少欧美国家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改革实验。在其中,最值得我们重视、研究与借鉴的是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的德育方法,特别是他所创导的课堂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及其德育课程的理论与方法[1]。作为德育课程及其教学领域的一种新探索,它对于学生道德判断发展和道德行为成熟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它作为一种特定的道德教育方法,某些方面是有限度的;当这一方法与其他教学活动和社团活动及各种隐性课程相联系时,其作用将得到保证和扩大。在我国学校认识性德育课程及说理、讨论、辨别等德育方法的建立、改进、发展与实施过程中,这种课堂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方法与道德推理课是值得批判性借鉴的。当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科学的认识性德育课程,特别是德育课程的教学方法与途径还有待于大量的比较研究、探索创造与验证性实验。

  整体大德育课程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或第二类是活动性德育课程,也称实践性德育课程。在其中,又有正规的、显性的活动性德育课程与非正规的、隐性的德育“课程”的联系与区别。

  这里要讨论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德育课程的主要性质或主体部分是认识性的还是活动性的?是理论性的还是实践性的?还是两者并重?无论在欧美还是中国,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既是一个从未得到解决的理论问题,是一个需要予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欧美的情况看,在德育课程问题上,人们所做的与所想到的一直是一些看得见、可操作的知识性的、理论性的或认识性的课程。这类课程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是没有多大效果的。退一步说,即使此类课程的某些部分的确对学生的道德认识的发展起了作用(如道德推理课的效果一样),但是,在这种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习惯之间还有很多中间因素与问题有待研究与解决。

  其实,道德知识与道德行为的关系及其教育问题是一个相当古老的问题,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人就提出了“美德可以被教吗?”的问题。在苏格拉底看来,智慧就是道德,对道德的认识即会导向对道德的实践(德行),因此,美德是可以被教会的;从现代角度看,苏格拉底的观点只有在前述道德讨论课等严格意义上的认识性德育课程的正确教学中才能成立。而对于苏格拉底同时代的许多人来说,“美德可以被教吗?”这一命题是否成立要取决于“美德”意味着什么与“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教”给学生“美德”,究竟是指将“有关道德的知识”教给学生呢?还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德行”呢?“在前一种情况下,美德是一种事实,可以象历史学、社会学或政治学之类的任何其他事实材料那样用理智的方法来教。在后一种情况下,美德是一种行为。德行是一种技艺,技艺的进步需要实践”[2]。在这一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有非常明白的看法。他指出,美德有两类:理智的和道德的。“理智的美德由教学产生和发展,道德的美德由习惯而来。我们首先是通过练习道德的美德才能获得他们;由于实行公正的行为我们才变得公正,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我们才变得节制和勇敢”[3]。当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因此否定智慧或理智美德的作用,而是要求年青人不仅要具有清晰地认识与思考伦理问题的能力,也要将他们的选择付诸实践。

  在现代学校德育中,如同古希腊一样,根本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将道德认识与推理的教学与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这一问题的一个侧面看,即从一切德育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具有符合一定道德要求、标准的道德行为及习惯的角度看,道德教育的重心是,在具有道德认识的同时或在此基础上从事实际的道德活动或道德实践。这正如学游泳,必要的理论知识是前提条件或基础,但是,真正学会游泳最终要通过亲身的游泳实践活动才能实现。同理,在学校德育的课程问题上,我们认为并强调,要采取适当删除、合并、精简等方法,适量削减学校的各种知识性德育课程中不科学的、效果不好的门类与内容,并根据哲学伦理学、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社会学等理论与社会实践发展的规律与需要,研究、探索并逐步建设几门真正意义上的认识性德育课程。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并强调,在学校德育课程体系中,活动性德育课程也是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或“主课”之一。这种活动性德育课程也应有系统的教育与教学目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科学的测评手段和标准。

  有关活动性德育课程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它的外延的界定与内涵的确立问题。从表面上看,我们可以将传统的与现行的德育“课程”体系中的各种课内外与校内外的班组、团队会活动与最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这种活动性德育课程的“原型”。但是,与此同时,在这两者之间,无论在课程的外延或范围(数量)上还是在内涵或本质属性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

  从外延或范围、数量上看,我们所说的活动性德育课程既包括前面提到的传统的与现行的德育体系中所提到的各种专门活动,又包括各种非专门性的、从未被看作德育活动的、甚至从未被看作教育活动的、但却具有育德性、德育意义或德育作用的,即对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发展有客观必然的实际影响的其它一切校内与校外的正规与非正规的活动。这些活动都应该被活动性德育课程的设计者与执行者加以认真的考虑与吸纳。

  其次,从内涵与本质属性上看,传统的与现行的德育体系中的不少德育活动或实践,是在教师、学校、家长与社会的“要求”下,由整体对学生个人的、从上而下的、自外向内地单向地“组织”或“发起”、并要求学生“参加”的。这种“参加”在很多情况下是被动的。与此相反,在我们提出的活动性德育课程中,学生是主人或主体,是真正的“参与者”与“当事人”,不是“客体”、“旁观者”。在其中,学生是他们的“人生舞台”——学校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演员”、“主角”,也是他们自己的“管理者”或“领导者”;学生参加的一切活动都是一种“主体参与”活动、一种对教育活动与社会活动的“介入创造”活动。在这种活动性德育课程中,教育者认识到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主动的主体的原则,把学生看作是有权利并有责任或义务参加或参与校内外一切活动的积极主体,引导启发学生作为活动的积极主体意识到自己作为活动的主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并真正自愿地主动地、直接地、民主地参与到校内外各种事务、活动及其决策与管理工作中去,从而主动地选择、吸取(“接受”)各种活动的教育影响,以发展自身的参与意识、参与责任感、参与能力与其它各方面的品性、能力与素质。这是一种发自主体内部的、自内向外的、主动积极的活动,是一种真正的自我教育活动。这种主体参与式的自我教育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学生主体“自己塑造自己”的活动或“自己构成自己”的活动,而不是被动地“被人塑造”或“被人模造”的活动。人具有主体性与创造性,他需要的是将其作为主体的真正的教育与自我教育。只有这种主体参与式的自我教育活动才会为德育中存在的空洞说教与机械训练和学生言行不一(知行脱节)与缺乏自觉纪律和责任感(及使命感)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与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主体参与式活动是真正的自我教育的德育活动,是真正的活动性德育课程;这种主体参与的自我教育是“教育的最高形式”。

  在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中,真正的活动性德育课程的外延或范围与内涵或本质是什么?在中外德育理论界,从总体上看,从理论角度对这些问题作系统探讨与阐述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学校德育的实践发展已经先于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在当代教育特别是学校德育实践的改革与发展中已有了不少有意与无意地、自觉或被迫地出现的各种可以被归入我们所称的活动性德育课程领域的新措施、新方法与新尝试,尽管它们在外延或范围、尤其在内涵或本质上并不完全、也并不严格地符合活动性德育课程的要求。

  用传统的经典的德育课程理论看,现代欧美大多数学校不仅没有过去那些如公民课、道德哲学等知识性德育课程,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通过宗教活动、学校仪式与通过榜样、学校规则控制学生生活,形成特定道德品性的活动性德育“课程”。从这一意义上看,人们可以说,现代欧美学校无德育。但是,从现代的课程论观点与现代德育课程发展的实际看,在欧美大多数学校,除了通过各育、各科的学科教育与教学中的“潜在德育课程”或“隐性德育课程”以及我们论及的道德推理课等“显性德育课程”影响学生的道德发展外,更有通过由学生作为主体参与的各种校内外活动(学习、生活、闲暇活动与劳动等)对学生进行教育或使学生从中受到教育(同时也是自我教育)的“活动性德育课程”,学生们正是在这些日常的活动中,学会社会生活、获得道德成长的。在传统教育观与传统课程论中,看起来是“无德育”的不少欧美学校,实际上是无处没有德育的“泛德育”,而且其效果还是不错的。这一现象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批判借鉴的。

  在我国学校,通过各种活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历来是受到普遍重视的,而且积累了不少好的传统与经验。从形式上看,可以归入我们所称的活动性德育课程范围(尽管从内涵上看还值得研究)的有:专业实习与毕业设计(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社会考察与社会调查、公益劳动与社会服务(包括咨询服务、课外学术活动等)、军事训练与勤工助学。此外,如实验、练习、作业、音体文娱活动等等也对学生品德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最近十几年中,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发展与研究。它既是一种广义的教育、教学活动,也是一种特定的德育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各个方面,不少学校作了系统的、制度化的探索。这些社实践活动不仅对专业学习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方面的素质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前述种种历史传统与新的探索对于建立活动性德育课程是一个宝贵的经验;但是,这种活动性德育课程的建立需要一个广泛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与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逐步的、反复的、漫长的科学探索与实验的过程。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国际课程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是隐性课程(Hidden-Curriculum,又译隐蔽课程、潜在课程、潜藏课程或潜课程)或自发课程(UnstudiedCurriculum)概念的出现与人们对它的研究。

  隐性课程或自发课程的概念是由菲利普·W·杰克逊(Phillip.W.J-ackson)在他的《课堂生活》(LifeinClassroom,1968)一书中首先提出的[4]。此后,德里本、弗里丹柏格、罗森塔尔与柯尔柏格等人都讨论过这个问题。而且,在不少人看来,隐性课程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涂尔干及以后的一些功能社会学家、存在主义现象学家以及杜威和皮亚杰那里。

  从目前的情形看,关于隐性课程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看法。按照罗兰恩特·梅根的看法,隐性课程是指“在学校中除正规课程之外所学习的一切东西”,或者是指“能导致学习的(无论是否有目的)、与学校教育相联系的一切东西”;或者可以更具体地定义为,“隐性课程是既非学校、又非教师所教的东西。无论教师如何开明、课程如何进步、以及学校的社会方向如何,总会有某些东西传递给学生。这些东西无需在英语课中讲授,也无需在集会中灌输,但学生总会从中学习到他们的生活观与态度”[5]。

  基于现代课程论新发展的上述观点,我们可尝试建设由正规德育课程、显性德育课程与非正规德育课程、隐性德育课程两大类组成的完整的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其中,首先是正规的认识性德育课程与正规的活动性德育课程这两类正规的或显性的德育课程,然后是潜藏或隐蔽在这两类正规或显性课程之中或之后的隐性的或潜在的德育“课程”,最后是教育环境中体制性与气氛性的德育“课程”。这样,在两类正规的或显性的德育课程之外,还需要研究四类非正规的、隐性的或潜在的德育课程。

  (一)与认识性德育课程并存的是第一类隐性德育课程。这一类隐性德育课程实际上又可分成两个部分来讨论。

  第一类隐性德育课程的第一部分实际上可指学校中专门的、旨在德育的知识性、认识性或理论性的课程——如公民课、大学生修养课、政治理论课等课程中隐含的德育因素。专门的认识性德育课程有其预定的目的、内容与作用,但是,学生从这些课程中“学会”或“获得”的并不一定就是这些课程的设计者与传授者所预期的结果。

  第一类隐性德育课程的第二部分指的是学校中除专门旨在德育的认识性课程之外的其他一切认识性课程中的育德因素与育德作用。这种育德因素或育德作用隐含在学校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中,并以无形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发生着积极的与消极的影响。

  当然,应该注意的还有其消极作用。教育社会学家们曾讨论过隐藏在历史、宗教、语言、文学等课程中的“教材作者的幽灵”问题,即教材作者、教学材料或内容的设计者与提供者以及教师在价值观、道德观上的偏见、曲解与错误的问题。这些因素中有些是被有意地放入课程内容之中的,有些是无意地隐含在正规的课程内容之中的,有的连作者与教师都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与作用。如历史课本中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因素,宗教、语言文学中的性别歧视与社会阶层偏见。

  (二)与活动性德育课程并存的是第二类隐性德育课程。在这种活动性德育课程中,前半部分是显性的、正规的活动性德育课程;后半部分是隐性的、非正规的活动性德育课程,从整个隐性德育课程体系看,这是第二类隐性德育课程。当然,即使在前半部分正规的、显性的活动性德育课程中,也有隐性的育德因素包含其中。

  (三)隐性德育课程的第三类与第四类是教育、德育环境中体制与气氛的育德因素、育德作用或育德意义。在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中,所谓体制指的是每一个学生学习与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环境——班级、学校、家庭与社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所谓气氛指的是每一个学生学习与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环境——班级、学校、家庭与社会的特定的风气和氛围。在特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体制是环境中固定、形式化了的气氛,是“硬”的气氛,而气氛是环境中“软化了的”体制,这两者经常是结合在一起而难以截然分开的。在很多课程社会学者与道德教育研究者那里,体制与气氛两个因素通常与校园内外的文化这个概念相通用。

  从特定角度看,这方面的隐性课程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当然,这三个层次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截然区别开来的。

  1.第一层次是物质——空间方面的隐性课程,它指的是学校建筑设计、校园规划与班级教室设置等物质与空间环境方面的“体制”(布局)对于学生发生的潜移默化的隐性作用。罗兰恩特·梅根在分析隐性课程时曾指出:“课堂是一个幽灵萦绕的地方或场所”,在其中的幽灵之一即是“建筑师的幽灵”。有时候,学校的建筑本身就象征着历史传统、校园文化与校园气氛,这一点可以在欧美与中国大学中某些古老建筑物中看到。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认为,学校如同一个“舞台”,教育、教学这场“戏”就在其中演出,而影响这场“戏”的效果的因素不光有导演、演员、台词与动作等,“舞台”本身的设计安排及其性质、特点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社会学家科尔曾指出:“物体在空间里的摆放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房间以其物理形式表示着该场所与机构的精神灵魂。一位教师的房间可以告诉我们他的性格以及他正在干什么”。的确,传统的学校教室布置中教师站在讲台前,学生坐在讲台下,象征了传统教育中学生的被动地位与知识传播中的权威主义。而当课堂桌椅被安排成圆圈形,让学生围成一个圈坐,而教师成为其中的“平等”一员,一些激动人心的现象与结果可能会因此发生。再就办公室中的桌椅布置而言,不仅反映了学校行政人员与教师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与价值观念,也对进入其中的学生们发生一定的作用,从而使他们体会到校长与教师的为人风格及其处理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的态度与方式。在这些事例中,学校的物质——空间环境起了一种“无声的语言”的隐性教育作用。最后,我们前面论及的学校围墙也是学校物质——空间环境中对学生、甚至教师与公众发生很大的隐性作用的“体制”因素之一。

  2.学校隐性课程的第二层次是指学校组织——制度方面的隐性因素。具体有学校的组织与领导方式,教学、生活与其他一切活动的安排方式、教育教学评价制度等因素。在这一方面值得注意的主要问题有:学校的领导与管理体制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大学是教授治校还是官吏治校?教师与学校对大学管理的参与程度如何?学生自治的程度如何?在教学计划、教学过程与教学评价中学生的参与程度如何?学校内部有什么样的规章制度、纪律守则?所有这些“制度”或“体制”方面的因素都以隐蔽的方式影响着学生的思想观点、价值观念、道德品性与行为方式。例如,bsport体育作为德国大学学术自由传统之一的学生自由选课制度不仅没有使大教室的座位日趋空闹,相反使学生在学习上更富有自觉性、积极性,并锻炼了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学习、自觉检查的习惯、能力与自主负责的素质。在这一点上,我们再看加拿大散文家兼文学教授斯蒂芬·利考克在《我见之牛津》一文中对牛津大学教学状况的描述与评论。他写道,在牛津,“方法是陈旧的,它轻视科学。它的讲课很糟。它有从不教课的教授和从不听课的学生。它没有秩序,没有安排,没有制度。它的课程表令人看不懂。它没有校长,它没有国家立法来告诉它怎样教书……”“然而,它成功了,无论我们喜欢与否,牛津给了学生某种东西,一种生活和一种思想方式。……秘诀何在?我了解到,这个秘诀的关键就在于导师的作用”。但是,导师是怎么教学的?“牛津导师所做的就是召集少数几个学生,向他们喷烟。被系统地喷烟,喷了四年的学生,就变成了成熟的学者”。利考克评论说,牛津并不急功近利,不追求眼见得到的“效率”。只要是好学生,导师“就会对他喷烟,直到在他心里点燃火苗”。说牛津教授只对学生喷烟,当然指的是教授叼着烟斗检查学生的论文与报告,与学生讨论聊天。他重视的是那么一种自由的、融洽的师生关系与教学方式,一种教育气氛对学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其中,教授的指导是通过学生主体的主动积极的学习与探索活动发生教育作用的。大学考评制度中对学生作弊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其本意是为了教育学生、严肃考场纪律与公正原则的要求。但是,根据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学生作弊处罚制度似乎没有发生什么有意义的作用。原因何在?我们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这种处罚措施合不合理?有没有作用?这种措施的制订有否经过学生们的民主参与的讨论与同意?的确,从宿舍生活与上课点名等管理制度与规则等等,都需要考虑究竟是单方面地制定一些男女学生隔离制度与上课点名、缺课处罚制度呢?还是让学生作为主体民主地参与讨论制订与执行合适的制度,从而让学生从他们的选择、行动中吸取教训、承担责任、学会自律呢?学校与社会环境中的其它体制与措施是否与此相配合?

  3.学校隐性课程的第三层次是文化——心理方面的隐性因素,它指的主要是各门学科的隐性因素、师生关系、教师人格与心理影响、班级心理环境的气氛等等。其中的某些因素如各门学科中的隐性因素前文已经论及,再如教师的心理影响与期望对于学生的作用大家都比较熟悉(如皮格·玛利翁效应),此处不再展开。这里只就教师人格与师生关系等对学生的影响问题作些讨论。

  关于教师人格榜样的作用从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到韩愈的“以身立教”,中国人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是很深刻的。在外国,乌申斯基曾说过:“教师个人的范例,对青年人心灵”的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和奖励制度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教育力量”。现代的苏霍姆林斯基说得更好:“形象地说,学校好比一种精致的乐器,它奏出一种人的和谐的旋律,使之影响到一个学生的心灵——但要奏出这样的旋律,必须把乐器的音调准,而这种乐器是靠教师、教育者的人格来调音的”。的确,教师人格的教育力量是很大的,“用追求理智统一性的兴趣感染学生的最好方法是让学生接近一个将自己无私地投入与专注于探索线]。

  综而言之,从影响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发展的因素角度看,在学校内外,凡是人们能够想到与看到的一切现象、事物、活动与观念都是广义的隐性德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学校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要考虑的有教育中的各种因素(各育因素、各科教学)、各个途径(活动教学、学科教学与环境中的体制与气氛)、各种教育力量(家庭、学校与社会)以及各种教育影响(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各成系统的德育“课程”以及它们以一定方式构成的更大的整体对学生发挥的综合性教育作用。学生们无论是否在接受正规的、显性的德育课程的教育与影响,他们始终在接受着前述各类隐性的或潜在的或自发的“课程”的影响,这种隐性德育课程对于学生的影响是客观必然的和巨大的,同时,它对于学生的影响和控制又是潜移默化的与无形的,犹如电学中不可见力场的运动和无线电波的不可见传播。学校要引导学生去适应、选择这些隐性因素并主动吸取其中的积极影响,这样,在整体大德育课程中,配合正规的、显性的德育课程,隐性德育课程才会在培养与发展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方面发挥出最佳作用,收到出奇效果。

  [2]布鲁巴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78~80页。

  活动是开展道德教育的一条有效途径。相对于学科教育,活动因其强调实践性、参与性、体验性而受到学生的喜爱以及学校的青睐。活动有助于学生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乃至道德行为的提升,但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切不能以活动思维来引领学校道德教育的开展。活动思维即提及道德教育就想到搞活动,把道德教育等同于活动,也把学生道德水平的提升寄希望于活动,认为活动数量与学生道德水平的提升成正比关系,致使教育者过分追崇活动,学校出现了“活动热”。虽然这些活动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活动中应该重视在师生、生生之间讨论活动蕴含的道德价值观;应该用一个中心主题将他们整合起来,这个中心主题就是对学生道德发展的期待,这样活动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就活动谈活动,就会出现师生很忙、活动热闹,但活动的道德教育成效却不得而知的现象,因为组织者没有宏观规划,也就谈不上跟踪监控评价。在教育实践中最突出的表现还有:活动多但是活动之间缺乏联系。组织者较少思考各个活动之间的内在关联,较少思考活动与塑造学生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造成活动与活动之间、活动与学生道德发展之间的隔阂,使活动的道德教育价值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活动也会出现较强的随意性。

  以活动为主导的思维方式不能充分发挥活动的教育效果,必须树立课程意识,上升到课程思维。理论界对于课程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各种课程定义大体都考虑了三个标准:一是计划水准(意图、记述、文件等);二是实施水准(儿童实际的学习内容与学习经验);三是结果水准(不是现实的学习结果,而是只限于计划中所期待的结果)[1]。课程包含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及课程评价四个基本要素。学校德育的课程思维就是指教师在实施道德教育时要整体思考学生道德发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统筹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教师与学生、学科与活动等资源,使资源横向相连、纵向深入服务学生的道德发展,实现教育过程最优化。

  课程思维促使教育者思考学生道德培养目标。教育目标是课程的首要因素。学校是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教育共同体,为了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施教者与受教者应针对“成长目标”达成共识。在思考“学生道德成长目标”时,教育者就会在学校德育课程建构的理念下自觉地整合学校教育目标、社会对人的需求、学生成长现状等影响目标制定的因素,使学校道德教育开展有清晰的方向引领。比如,某小学实施红橙黄绿青蓝紫的彩虹教育,学校结合小学生特点,把学生道德发展目标确立为:仁爱教育(赤)、阳光教育(橙)、感恩教育(黄)、养成教育(绿)、创新教育(青)、理想教育(蓝)、责任教育(紫)。清晰的道德发展目标不仅为师生所熟识,而且成为彼此共同的目标。明确的目标不仅使全体教职员工有了明确的方向引领,也使学生自觉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这些都为学生未来成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了清晰的目标定位,当面临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的主题活动时,学校德育工作者就能避免工作的“忙”、“乱”以及应付,并结合学校道德培养目标深入挖掘其教育意义,使各种形式的活动服务于学生的成长。

  课程思维促使教育者对学校道德教育进行整体规划。有了清晰的培养目标,教育者就要思考借助哪些内容来实现教育目标。有了课程意识,教育者就会有意识地把德育放在教育的高度,基于对学生的整体关照,综合考虑学生校内外生活的教育资源,赋予资源最大化的教育目标,通过教育资源促进人的整体发展。人的发展是整体的而非相互割裂的,教育资源之间的横向沟通、纵向联系更有利于学生的发展。确立了课程思维后,德育工作者就会打破学科界线,以学生道德发展为中心来设计、整合资源,确保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的一体化。比如,为了培养学生的道德责任感,学校通过学科育(通过学科教学)、活动育(道歉日、感恩日等)、环境育(文化雕塑、文化墙等)、制度育(学校管理制度)来全面推进。在道德教育目标的引领下,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育人、活动育人、文化育人、协作育人等效应,并且明确每个育人途径的教育点。详细的规划使全体教师既有明确的教育方向,也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某学校统筹规划升旗仪式,将“升旗、研学、励志”融为一体。学校将近110 次升旗仪式统筹规划,制订详尽的计划,赋予其“升旗、研学、励志”的主题,师生积极参与,从学生论谈、教师演讲和“时政快车”等一系列内容中[2],体现了学校教育的方向。再比如,同样是春游活动,有的做法就是单纯组织学生去踏青;有的做法就把环保考察、公民公德素养现状分析与春游活动结合起来,让学生带着一定的责任使命来开展活动,赋予活动更多的道德意义。树立了课程意识,教育者也会注重道德教育过程的开放性和生成性,注重时时刻刻、时时处处开展道德教育。因为,教育者能够认识到学生的道德成长不是对教师教导的标准复制,而是个体主动建构的过程。学生之前的生活体验、当下的道德感知、未来的道德设想,都在教育者的视野中演变成为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的重要道德教育资源。

  课程思维促使教育者关注道德教育效果的监测。结果即评价是课程的核心要素之一。课程思维也促使教师时刻检测教育效果。学校道德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学生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向社会期望的方向发展。评价是一个确定学生实际发生变化程度的过程。在课程意识指导下,学校德育的评价意味着教育者必须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必须评估学生的行为,以确保学校道德教育是否有效,是否引发了教育者期待的变化;第二,整体规划学校道德教育前必须对学生做针对性调研,明确学生道德教育的水平和现状,明确学生从什么地方起步,否则就不可能知道学生究竟发生了多大的变化。为了研究学校道德教育的有效性,教师日常观察、了解学生校外表现,甚至对毕业生进行追踪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观察和研究是推动学校道德教育有效开展的最有利证据。如果学校组织了诸多主题教育活动,但教育者所倡导的价值观并没有落实到学生的日常行为中,那么就要反思当下的教育,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整改。

  总之,教育者一旦建立了课程思维,就会不仅关注道德教育的内容是什么,而且还关心为什么要教这些内容,教这些内容的目的是什么,安排这些内容的依据是什么,所设定的目标达到了没有。追根溯源式的思考不是停留在经验操作层面,而是学会从理性层面对道德教育问题进行研究与思考。

  在当代学校德育中,课程意识具体体现为当代课程建设的系统意识、关系意识与连续意识,它们构成了孕育当代学校道德教育框架的理念原点。在这三种意识的影响下,当代学校德育的基本空间应该包括以下三点。

  学校实施课程必须回答科学主义课程思维的四个问题,即:学校应该达到哪些教育目标?提供哪些经验才能实现目标?如何组织教育经验?如何确定目标正在实现?这种系统思考的思维方式有助于学校整体工作的推动。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道德教育是教育的核心要义,也是应有之义。道德教育不等同于道德知识的传递,更不等同于道德技能的训练。道德在学生身上的体现需要学生道德知识、道德情感甚至道德意志综合的作用。有效的道德教育并不是靠一门学科、一项活动或者一位教师能够落实的,更需要学校整体民主、开放、上进的文化氛围,需要平等的师生关系,需要学生主体地位的凸显,更需要对话性氛围的营造,学生在文化孕育中潜移默化地构建起积极向上的道德价值观。这需要管理者自上而下的变革,思考如下问题:学校是谁的学校?为谁服务?既然是学生的学校,就应该让学生成为学校的主人,尽可能从教师外部管理走向学生自主管理,这就会涉及学校管理机制的系列变革;既然教师实施教育的首要目的都是服务于学生的道德发展,那么教师就应成为有着共同信念、遵守共同教育准则的道德教育共同体,避免教育、教学分家,这就涉及教师培训、教师管理机制以及课程整体设计的系列变革;既然有效的道德需要学生情感的体验和内心的认可,是学生自己的道德价值选择,那么就涉及学校教育理念以及教学方式的变革。学生发展是整体的,学校教育对学生道德成长的影响也是各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隐性课程理念告诉我们,学校德育系统化思维必须落实在学校“德育场”的建设上。美国教育学者布鲁姆在《教育学的无知》一书中曾说:“隐性课程对于学生的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强有力的持续影响”,“隐性课程能很好地达到某些教学目标,并比显性课程的明确目标能保持得更久”。校园文化、校园生活、人际关系、集体活动等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道德成长,为此,管理者应该有整体意识,宏观规划学校的管理机制、教育教学机制以及评价机制,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营造正向的“道德场”,使道德教育的中心从“什么知识最有价值”转换到“什么生活最有价值”。

  目前学校道德教育的弊端是一直做“加法”,各种名目的校本课程、区域课程、特色课程以及专题教育狂轰乱炸地指向学生,除了按部就班的活动,还有各种临时性活动。名目繁多的教育内容使管理者和学生都不堪重负。学校可以尝试实施“减法”,即寻求课程价值的最大化。这需要教师树立关系思维,把学生道德水平提升放在学生成长环境中思考,不就道德理解道德,不就道德培养道德,而是在与学生有关的一切事物中(包括学科学习、同伴交往、师生交往、日常活动等)挖掘道德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认识到学生是生活中的人,是关系中的人,提高对道德课程资源的敏感性。如果教师理解人是在关系中自我建构的,认识到自己的价值观、行为方式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形成教师必须为学生道德成长负责的使命,教师就应该首先建构积极的价值观,并通过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成长施以积极的影响。如果管理者认识到学生发展是整体的、不断深化的,就应该看到各种资源对提高学生道德水平的相关性,挖掘课程资源的教育价值,善于把突发资源、消极资源变成永久的、正面的资源。比如:学生相处过程中,时刻会有道德事件发生,校园发生同学交往矛盾事件,学校把这一天命名为“同伴关系日”;学生因为饮水问题而发生文化冲突,学校把这一天命名为“文化理解日”;由于食堂施工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休息而引发食堂道歉,学校把这一天设立为“道歉日”。如果学校善于抓住这些特别的时刻,就可以让它变成永恒的道德教育课程资源。同时,不断创新常规资源,提高对学生的道德吸引力,比如:把运动会办成民族文化交流会、多元文化理解活动,赋予日常活动更多的道德内涵,使学生在活动、游戏、交往中提高道德感悟能力。从道德的角度衡量学校的每一天,那么学校里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具有别样的教育意义。

  杜威曾提出,连续性是衡量教育活动效果的一个长期性的标准,课程是生活的“连续体”。杜威一直强调学校教育内容必须与学生过去和将来的生活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过程课程观在学校德育中的直接体现。这样,学生才能既有效建构当下的生活,也能为将来生活做好准备。学生道德发展也有一定的连续性。为了提高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学校必须清楚学生道德教育的现状如何,明确不同学段学生的道德水平、重点培养内容以及是否存在个体差异性,使不同学段学生的道德发展具有连续性,连续性贯穿于学生的纵向发展中。为了推动学生纵向发展的连续性,就必须借助观察、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摸清学生道德现状、存在问题以及重点培养方面,管理者和教育者必须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考虑学生发展连续性的基础上,需要考虑课程内容的连续性。目前,学校处于不断研发德育课程的阶段,德育课程处于欣欣向荣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学校应该考虑将各门德育课程有机结合起来,找到各门课程对学生道德培养的着力点,构建相互关联、各有侧重的德育点,使连续性贯穿于各个学科中。这样,能使每个教师都认识到自己首先是道德教育者,能使教师们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共同关注每个学生的发展动态。连续性思维使管理者和教师关注学生道德发展的连续性,进而关注课程内容的连续性、教师之间的连续性,最终将学校德育的课程意识行动化。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又译作“主体际性”,即主体之间的关系,最早由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提出。主体间性原本是现象学、阐释学及后现代哲学的重要概念,它是对传统哲学主客对立与主题中心论的否定。黄明娣教授认为:“作为主体间关系的规定,主体之间在语言和行动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向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特点和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和不同主体通过共识所表现出的一致性,即主体之间不是‘我’与‘他’之间的主客体关系,而是‘我’与‘你’之间的平等、共生、理解、对话、交流的主体间性关系,它体现了两个或多个个人主体的内在相关性。”[1]王锐生教授曾在其著作中将主体间性阐述为:“第一,主体间性意味着双方的共同了解,不仅了解自我,而且了解“他我”;第二,它意味着交往双方的彼此承认,承认“他我”与自我有相同的地位、权利;第三,它意味着交往双方人格平等与机会平等,反对强制和压迫;第四,它意味着恪守共同的规则,交往双方必须遵守共同认可的规范;第五,它意味着主体与自然界的和谐。”[2]

  在我国这一概念最初被应用于文学理论研究领域,进入二十一世纪才被引入教育领域,并逐渐成为教育研究领域的焦点。不过,多数研究者将研究侧重点放在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上,而忽视了从这个角度研究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问题。本文拟从主体间性视角探讨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以寻求提升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有效途径。

  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片面强师的主体作用,即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方式将教师视为思想品德教育行为的主宰者,而将中学生视为纯粹客体,忽视了中学生在思想品德接受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片面强调单向灌输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师生关系和教育效果。

  1.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问题体现在等级观念上。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将教师与中学生看成“主体―客体”的关系。在这种不太平等的关系中,作为主体的教师始终高高在上,处于支配地位。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学生被视为有待改造的对象,中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利得有所忽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往往被忽略。在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中学生有时被边缘化,只是听众,整个思想品德教育活动往往成了教师的独角戏。曾有学者指出:“主体性(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主体与客体间的活动,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塑造、甚至征服。也就是说,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通常强调的是受教育者(中学生)个体对教育者(教师)的服从、认同,教育者占据主体地位,受教育者只是被驯服的对象,或者把受教育者看做被改造、被填充的对象,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至于把受教育者客体化、物化、非人化,由此最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中受教育者完全被动的局面而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1]可见,教师与中学生地位的等级差异,使得他们之间不易实现相互理解并形成良性互动,往往导致双方关系的欠和谐。

  2.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问题体现在教育模式的单向性上。在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由于教育对象是未成年的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教育活动片面夸大教师的作用,教师成为思想品德教育活动的主宰者,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教育模式是由教师传入中学生的单向活动。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缺乏沟通,互动性差。思想品德教育基本通过“灌输”实现,中学生被视为被动接受教育的容器,其主观能动性被忽视。在这种教育模式中,教师与中学生不是平等和谐的互助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哈贝马斯指出,人类的存在并非以一个独立的个人做基础,而是以“双方理解”的交往作起点。[3]缺少中学生的积极参与,忽视与中学生的良性互动,单向的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无法取得好的成效。

  3.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问题还表现在教育效果低。在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教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不太重视中学生的实际需求,教育内容往往脱离实际。在教学活动中,只告诉中学生“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却不解释中学生所关心的“为什么这样做”、“为什么不该那样做”,因此不易取信于中学生,不易激发他们的兴趣与积极性,从而实现真正的内化。其结果便是,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偏于形式,课堂成了教师空宣讲的地方,中学生缺少积极性,也不易有所感悟,产生共鸣。

  “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教师)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和受教育者(中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影响,促使受教育者产生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以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的过程。”[4]从中不难看出,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是由教师、中学生、教育媒介和教育环境四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主体间性视域下的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不同于传统的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将该四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师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承认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并重视教师与中学生的互动。

  1.在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教师与中学生之间是“主体―主体”的和谐关系,而非“主体―客体”的对立关系。传统的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往往将教师与中学生视作“主体―客体”关系,即作为主体的教师对作为客体的中学生的教育、塑造改造,二者间时有紧张的关系。显然,教师与中学生之间不应是不平等的主客体关系,这不符合教育规律,不利于取得预期教育效果。在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教师与中学生是一种“主体―主体”平等和谐关系,他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教师的主体性体现在对教育活动的设计、组织和修订上。中学生的主体性体现在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教育活动并及时反馈自己的真实感悟。诚如雅斯贝尔斯所言:“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文化得以传递的活动。而人与人的交往是双方(我与你)的对话和敞亮……所谓教育,不过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5]有必要指出,我们在呼吁尊重中学生的主体性同时,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淡化了教师在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的作用。

  2.在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实现良性互动,而非单向的压迫性灌输。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往往片面强师的主导地位,思想品德教育成为教师的单边行为,缺少中学生的参与。教育模式只是由教师到中学生的单向活动,教师负责“教授”,中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二者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与互动。不难看出,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往往影响了教师与中学生的关系,不太符合教育规律。任何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交往,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亦如此。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十九世纪就有过如下阐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6]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顺应教育实践规律,确立了中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倡导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将教育行为视为双方的知识共享与情感共鸣,重视彼此良性互动,有助于线.在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是对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辩证继承与发展。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虽然有其缺陷,但并非一无是处。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并不是对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全盘否定,它是对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批判继承与发展,是一种扬弃,即既克服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不足之处,又保留其积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升级。具体表现为: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继续重视教师在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并强化教师在此过程中的组织能力与监管能力;同时关注中学生在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中学生在思想品德教育中的参与与能动作用,积极推动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促使思想品德教育真正成为中学生的内化过程,切实强化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实际效果。

  虽然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影响仍然存在,但是只要我们下定决心,采取恰当的途径就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推动我国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进步,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主导地位。

  1.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之所以在举步维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过于夸大教师的作用,忽略了中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能动作用,教师与中学生之间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对立关系。要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必须首先改善师生之间的关系,承认中学生的平等地位,重视中学生的能动作用,努力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师不再是高高在上者,而是中学生的朋友、知己、榜样。中学生也不再是令教师“头痛”的冷眼旁观者,而是教师思想品德教育活动的合作者。

  2.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实现由单向灌输教育向互动式沟通教育模式的转变。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应该是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相互交流、相互作用,并最终实现中学生自我道德内化的过程。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原因在于忽视了教师与中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曾指出:“教育并不是一个被告诉和被告知的事情,而是一个主动的和建设性的过程。”[7]要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必须抛弃传统的教师唱独角戏,即单向灌输的教育模式,而应当充分激发中学生的积极性和兴趣,唤起中学生的主体意识,鼓励中学生多思考、多提问、多批判,真正实现教师与中学生双向互动,建构互动式沟通教育模式。

  3.确立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必须摒弃脱离实际的空洞乏味的教育内容,实行身体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往往是教师照本宣科,脱离社会实际,不能深入地解答中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有关思想品德的困惑,挫伤了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易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主体间性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要汲取传统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某些教训,摒弃脱离实际的内容,精心选择中学生感兴趣并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积极实行中学生身体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让中学生在实践过程。